渝国税函[2003]448号
颁布时间:2003-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3]9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2003年6月30日以后,库存结余的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改为千元版后继续使用以及改为千元版后使用的范围。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使用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库存结余的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45号)的方法改为千元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33号)的改版方法不适用于手写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千元版。
二、按照国税明电[1996]45号的方法改千元版后,只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出市无效;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跨重庆市范围的一律使用未改版的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自2003年6月30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全部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单位不能继续对外出售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自2003年6月30日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和及时收缴未填开的空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止空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市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对失踪企业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回税务机关的,要进行清理,并登报宣布作废;对清理和缴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登记并填报《缴销手填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报表》(报表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五、上报《缴销手填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报表》的内容录入在市局服务器98.16.16.2\lzsc\public\down\pzzhk\上《缴销手填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报表》内,上报地点:98.16.16.2\lzsc\各地信箱\up\pzzhk\,上报文件名:“区县局代码+缴销手填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