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4]490号
颁布时间:2004-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我局已转发。经市局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新办商贸企业均应按照《紧急通知》规定执行。
加油站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连锁经营企业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81号) 有关规定执行。
二、《紧急通知》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纳税人自有的经营场所或租赁期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经营场所。租赁的必须提供国家公证部门对租赁合同的公证证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段“……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为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并含500万元和50人。
四、对新办的不开具专用发票的商业零售企业可直接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商贸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不予抵扣增值税。
六、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均实行电子申报,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除大中型工业企业和按照《紧急通知》的规定直接按照正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外,新办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的规定纳入共享系统管理。
(一)各区县(市)使用共享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由各区县(市)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税务机关使用共享系统无偿为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使用共享系统按规定有偿为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并服从区县(市)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使用共享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专用设备。
2.具备安全保管和防范设施。安装铁门、铁窗和报警装置等设施,专用设备必须有专人保管。
3.有专人为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开票人员必须取得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培训结业证书。
(三)中介机构申办使用共享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程序:1.中介机构向各区县(市)税务机关提出使用共享系统提供开票服务的书面申请和《中介机构使用共享系统提供开票服务承诺书》(见附件一)。
2.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应派两人以上到户按照本条第二款要求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资料登记备案并装订成册备查。同时将中介机构名单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七、所有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部门签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诺书》(见附件2),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从批准八、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内商贸企业“一窗式”票表比对方法市局另行通知。在尚未实行计算机自动票表比对之前,必须实行人工票表比对。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反映的是实际抵扣的情况,因此从2004年8月征期起,合计栏数据不一定等于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发票的电子数据。
十、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紧急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本补充通知的解释,认真地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全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2003年7月1日以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
十一、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实行限额、限量管理。各单位对小型商贸企业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月购票限1次;对大中型商贸企业,各单位核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月购票限1次。
企业按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增购,但企业每次增购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了增值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同时向区县(市)局填报《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申请审批表》,由区县(市)局按规定进行审批。企业当月增购专用发票程序完毕领购专用发票后,各区县(市)局应及时将其增购发票数量的信息调整为原审批数量。
十二、转为正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临时大宗货物交易,应向区县(市)局填报《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申请审批表》,经区县(市)局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将其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为10万元,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该宗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将其最高开票限额信息调整为1万元。
十三、在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未安装、使用前,各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走逃户失控发票信息电子数据,同时按规定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于当日上传市局。
十四、《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领购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25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65号)以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2]195号)中涉及税务部门代保管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十五、对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核实工作,以确定企业法人身份的真实性。
十六、本补充通知自2004年7月12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