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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鄂国税发[1998]183号

颁布时间:1998-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改革六个配套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本省国家税务机关决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分类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对一般纳税人按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管理质量、纳税意识高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程度等不同情况,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进行管理。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甲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固定的办税人员。能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拥有产权。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能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纳税申报率为100%,申报准确率在98%以上,按期入库率在95%以上。

  5.自觉履行纳税义抒,按期缴纳税款,如遇特殊困难,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入库手续。审查年度未发现偷、骗、抗税行为。

  6.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无发票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无正当理由,税负明显偏低或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负申报,有偷税嫌疑者。

  2.财务管理和纳税意识较差,申报准确率和按期入库率在90%以下,或不按期缴纳税款,遇特殊困难不按规定申请和办理延期入库手续的。

  3.流通领域的公司、承包公司。

  4.认定的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违反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

  (三)不符合上述甲类、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乙类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五条 对不同类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稽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甲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申报只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费用)抵扣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可按本汇总填报《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凡列入此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和报税,其它方面仍按防伪税控的规定执行。

  2.发票供应。纳税人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年审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依照核定种类、数量购领专用发票,同一类别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一次可发售二个月的用量,实行验旧购新。但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仍按该系统有关规定办理。

  3.稽核检查。全年下户税务稽查一般不超过一次(举报案件除外)。

  4.纳税人如遇特殊困难,申请临时缓交税款的,应予优先办理。

  5.单位及办税人员有优先列入年度“纳税先进单位”、“纳税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的资格。

  (二)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1.纳税申报。每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整本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5000元以下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可按本汇总填报。

  2.发票供应。原则是只发放万元或万元以下版本的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

  同一类别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一般一户每次只发放一本,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3.稽核检查。全年下户税务稽查一般不超过两次(日常稽查、举报案件除外)。

  (三)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严格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按期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个附表及附件资料。

  2.发票供应。原则上只能用万元或万元以下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规定购领专用发票后,一般交主管税务机关实行“代管监开”。

  3.稽核检查。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列为纳税检查的重点对象。税务稽核人员对纳税人报来的申报资料,应严格审查核定,如有问题,应及时稽核检查。

  4.对申请缓交税款的审批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比照年审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税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主管征收机关审核意见”和“审批机关意见”栏内签署纳税人所属类别意见,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属类别。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结合年审工作同步进行,原则上一年一定,动态管理。年度中税务机关一般不受理纳税人升级的申请。但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可按审批程序实行降级管理。

  1.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

  2.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3.不按期申报纳税和虽申请缓交税款而未被批准,经税务机关多次催交仍不入库的;

  4.在发票领购、保管、使用中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的。

  第八条 各地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可印制发放不同类别标志的申报表。甲类为绿色、乙类为黄色、丙类为红色。

  第九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情况统计报告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各级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省局负责解释。各地市州、省直管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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