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8]150号
颁布时间:1998-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人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一次再清查,认真核实企业1994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994年至1998年6月已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1998年6月底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此基础上,以地、市为单位汇总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核清理统计表》,于10月底前报送省局。
二、停止原一般纳税人可按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余额依1.5%的比例自行计算抵扣的办法。从7月份起,企业申请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由地、市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未经省局审批的,一律不得抵扣。
三、地、市国税局在上报企业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正式行文,并附申请抵扣增值税期初进项税额情况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按皖国税发[1998]138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国税发[199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加强管理,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工作,1998年下半年要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税任务前提下确定抵扣办法,从严控制抵扣数额。
自1998年7月份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仍按国税发〔1994〕2 05号、国税发〔1995〕130号、国税发〔1998〕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