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字[1998]1105号
颁布时间:1998-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铜陵、滁州、芜湖、安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铜陵市三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石城路)、中国扬子集团模具中心(滁州市扬子工业区)、芜湖万通模具厂(芜湖市团结东路34号)、安庆市电器模具厂(安庆市工农街15号)在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