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明电[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该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部署,亲自指导,亲自督促,亲自检查,确保自8月份征期起将“一窗式”管理全面推行到位。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反复研读总局、省局有关“一窗式”管理的文件和《中国税务报》7月2日、11日和15日的相关文章。通过学习,使广大税务干部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一窗式”管理的基本内容,掌握“一窗式”管理的具体要求,熟悉“一窗式”管理的业务流程,为顺利推行“一窗式”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推行“一窗式”管理的征收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明电[2003]21号)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比对不符”情况交由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处咨询处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为确保我省“一窗式”管理按时推行到位,省局将于近期对各地“一窗式”管理推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岗位职责归并、申报窗口设置、业务流程调整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进展情况,了解推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国税发明电[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文件要求进行了部署,为确保“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总局26号和28号明电后,对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部署。但各地推行进度不一,有些地区在7月征期前完成了业务流程改造,窗口设置,相关软件升级及修改工作;有些地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征收单位进行试点。从已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地区看,效果良好,基本实现了加强增值税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和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的目的,受到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好评。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局26号和28号明电精神,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总局再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领会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根据“一窗式”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本单位的具体业务流程,特别是做好有关软件的技术实现。“一窗式”管理模式在8月和9月征期推行到位。
二、“一窗式”窗口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两窗三人”模式
在并列的两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两人分别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宜。具体流程为:两个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第三人在后台处理抄报税,完成后,将申报资料分别交由两个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处理申报事务,包括票表比对工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处理纳税申报;抄报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读卡器的PC机。
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按照“两窗三人”模式,扩展成为“三窗四人”模式,即,三人临窗办税,一人在后“插卡报税”。
(二)“一窗二人”模式
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人临窗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认证和申报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项;另一人在后台,负责处理纳税人的抄报事务。具体流程为,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第二人处理抄报税,完成后,将申报资料交由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处理申报事务,包括票表比对工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其中,一台装有读卡器。
(三)“一窗一人”模式
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个人按照先抄报税、认证,后申报的顺序临窗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认证和申报事宜。
窗口计算机的配置方式为,两台PC机,共用一台显示器、键盘和鼠标,在两台PC机上分别运作报税子系统与征管系统的客户端程序,通过切换器进行系统切换。“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一人通过切换器依次处理抄报税和申报事项,包括票表比对工作。
上述三种模式中,“二窗三人”模式在设备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方面远优于其他模式。因此,各地在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时,应当将“二窗三人”模式作为窗口操作的主要模式,如因条件限制,也可选择“一窗二人”或“一窗一人”模式。
三、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后,纳税申报窗口需要在接受纳税申报时及时进行“票表稽核”,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除等候的时间,各征收单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