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8]265号
颁布时间:1998-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一般纳税人购进应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产品并在产品收购地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于未在取得的发票上注明,主管国税机关不予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明确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业产品,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属于应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产品,且按规定由销售方代收代缴了农业特产税的,应在开具的普通发票上同时注明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一律凭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准予将发票上注明的农业特产税(附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凭证)计入买价中。但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纳税人把不符合抵扣条 件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按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