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8]121号
颁布时间:1998-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国税函[1998]359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1998]359号 1998-6-1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因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经总局核准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 厂达给你们。各有关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与相关钢铁企业协商, 为其确定一个“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操作单位,并力、理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