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0]13号
颁布时间:2000-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严格控制其最大开票限额和供票数量,由税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二、企业在其操作人员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持《增值科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上岗证》向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服务单位要严格审查上述资料,对手续不全的企业,不得发售专用设备。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检查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情况,对管理混乱、技术服务不到位或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四、为确保防伪税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应选择业务素质高、政治性强,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的同志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和认证工作。
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涉及的防伪税控发票认证需加盖的"认证无误"、"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和"丢失被盗"戳记,由各市自行该制。
具体标准如下:
(一)规格:25mm×15mm
(二)字体:书宋体
(三)字号:三号字
(四)颜色:大红色
(五)样式(略)
六、《管理办法》中有关防伪税控系统日常管理的表、帐及税务文书,暂由各市自行印制。
七、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