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一发[1997]2号
颁布时间:1997-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