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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6]368号

颁布时间:1996-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转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学习,对广大纳税人进行法制宣传,加强与司法部门联系,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适用〈全国人民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国税发[1996]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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