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436号
颁布时间:2002-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2]90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外贸企业在代理进口货物时,未直接向国外付款,而是由委托方向国外付款,代理企业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属于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外贸企业在代理进口货物时,不同时具备代购货物三个条 件的,不属于代购货物行为。
三、在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和(国税函[1995]288号)的规定,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时,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