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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388号

颁布时间:2002-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各地国税局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为个体加油重新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现对个体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加油站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事项,在新的税务登记号码启用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金税工程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体加油站的档案资料录入稽核、认证等有关子系统。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个体加油站,对其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抵扣税款。

  二、对个体加油站在认证子系统接受认证并向稽核系统传递的专用发票,必须是以新的税务登记号码取得的专用发票,并且发票开具时间必须晚于其档案录入稽核系统的时间。

  三、对个体加油站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以个人身份证号码(旧税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个体加油站在8月底前一次性集中认证处理并进行清算,超过规定时间的,一律不予认证。对符合抵扣条件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经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对认证相符的发票允许抵扣。对于认证的此类发票数据,认证子系统管理员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进行数据清除,此类数据不得进入稽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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