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272号
颁布时间:2002-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克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克州对外贸易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柯国税发[2002]30号)收悉。据反映,边贸企业在从国外购进货物时,未向国外企业直接支付货款,由此在专用发票的开具、抵扣时发生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边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和国税函[1995]288号的规定,对代理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