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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29号

颁布时间:1998-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

  1.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与原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一并调整为4%。商业以外的其它小规模企业仍然执行6%的征收率。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计税收入。

  2.原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包括对实行“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缴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新国税流字[1995]49号和新国税流字[1995]81号通知的规定程序办理,并严格税款征收和开具发票登记制度。

  3.通知中第五条 ,有关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规定暂缓执行,待按总局补充规定处理。

  4.通知中所列“从1998年7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时间。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7月底前完成划转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市)局审批划转,报地、州局备案。8月下旬局将对各地的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9月中旬各地应将划转工作的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5.这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由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国家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布置安排组织好划转和征收管理的衔接工作,确保国务院决定的政策在我区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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