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483号
颁布时间:2002-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博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75号文件规定,现将乌鲁木齐电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电网电力产品按销售额计算应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改变以实际取得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的征管办法。
二、对2001年1月1日以前乌鲁木齐电网销售电力产品取得销售收入,分年度对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与以实际取得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进行清算,清算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牵头负责,相关地州参与完成。清算后各地应补缴税款按当年各地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乌鲁木齐电网全部电力产品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应补缴税款从2002年起三年内清缴完毕。
三、从2002年起,乌鲁木齐电网电力产品增值税年度汇算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牵头负责,相关地州参与完成。在汇算过程中如有争议,报区局裁定。
四、对电力企业发生特大数额销售收入呆坏账损失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区局。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