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流字[1998]52号
颁布时间:1998-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划转新疆哈密地区电力局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公司财务关系的通知》(财工字[1998]67号要求,自1998年1月1日起,哈密电力局(包括哈密火电一、二厂)和博州电力公司的财务关系划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局)管理。1998年1月1日,自治区电力公司在阜康市成立了准东电业局,主要负责阜康、吉木萨、奇台、木垒等四县(市)的电力供应。为加强对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现对其所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93]75号)的通知精神,确定乌鲁木齐电网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电业局(电力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哈密地区延伸到下属的二个火电厂,即:发电环节为哈密火电一厂、哈密火电二厂;供电环节为博州电业局、哈密电业局、准东电业局。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博州电业局和准东电业局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按照新国税流字[1995]59号《乌鲁木齐电力产品增值税汇算会议纪要》精神,由电业局所在地务机关每月按企业当期实际取得电力产品的销售额,依5%的预征率预征税款,并按季进行清算。具体清算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税局(新疆电力局机构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和新疆电力局财务处按当期实际收到的电费进行清算,清算后,对当期应交税金与预征税款差额,由疆电力局财务处向其所属各二级核算单位(电业局)所在地税务机关分配解交。
具体分配公式如下:当地电业局应新疆电力局当地电业局电力产品季度销售额分配清算差额税金;(季度应交税金-各地预征税款)×100%新疆电力局电力产品季度销售额三、哈密电业局虽然已上划到乌鲁木齐电网,但其电力产品在九八年度内尚不能上网销售,鉴于这一实际情况,对哈密电业局及其下属的哈密火电一厂、哈密火电二厂1998年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由哈密国税局就地征收入库,暂不参与乌鲁木齐电网的增值税汇算分配。
四、对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收入,其增值税征收,由电业局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企业当期实现数(应收数),依17%的税率就地征收入库。
一、 对电力企业增值税实行预征办法的仅限于新疆电力局及其所属企业,其它未并入乌鲁木齐电网的电力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管理不得比照实行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