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02]130号
颁布时间:2002-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规定,区局决定对全区增值税起征点限额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800元;按次纳税人的起征点为80元。
二、本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四字[1994]4号)文件中对增值税起征点的限额规定停止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进行清理,凡销售额不够起征点的一律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