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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23号

颁布时间:1997-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去年年底区局布置了全疆增值税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反映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较为突出,不少地州零申报、负申报达到50%-60%,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偏松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地州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时,应结台本地零申报和负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异常中报比例进行结构分析;在排除正常的停歇业,季节性生产购入,经营免税货物以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等正常因素后,实事求是的选择和确定清理对象。

  2、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理检查时,要注意掌握清理范围,依据总咀通知的第一条内容,明确清理重点,对纳入清理范围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总局通知中第二条的要求进行清理,包括对公司的清理。对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的清理,各地可结合对校办、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一并进行。

  3、在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局具体负责清理,在确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后,报地州局审批。

  4、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取消资格批复的当月停止当期进项抵扣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税务机关应及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督促企业做好有关的调帐处理。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清理检查,时间紧、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落实,及时和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总局通知的要求,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底以前结束清理检查工作,七月十五日前各地州国税局,应将检查清理情况和统计表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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