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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新国税字[1998]51号

颁布时间:1998-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尚未开具或开具错误成为废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划转后由税务机关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

  请各地尽快按本通知规定妥善处理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后的税收遗留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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