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27号

颁布时间:1996-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区财政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桂财商字[1995]第66号的规定办理。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