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7]225号
颁布时间:1997-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信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企业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凡没有为客户直接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以前因各种原因已征收了营业税。没有征收增值税的,从1997年10月1日起一律改征增值税。
二、上述纳税人如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997年内可暂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