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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6]136号

颁布时间:1996-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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