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税发[1996]106号
颁布时间:1996-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县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发票。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发票。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的企业个,需要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应由税务机关代开。结合南宁市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需要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的企业,应向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以下简《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后),并根据具体情况附报下列资料:1、销售合同;2、货物出库单;3、收款凭证;4、发送货物运输凭证;5、当地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报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征收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资料及销售货物是否真实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误后,税务专管员、基层税所所长、分局长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署名盖章后上报市局征管科申请代开。同时,分局征管科还应详细登记(登记表附后)。
三、市局征管科对上述资料及《申请书》审核后,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按销售额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适用的税率进行开具,并在所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盖上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及广西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专用发票专用章;同时,还应在申请书上签上代开部门意见、已代开专用发票号码,并有经办人签字;最后,将《申请书》第一联退给企业。
四、市局征管科每代开一份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要将代开情况填入《征管科代开百万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清单》(以下简称移送清单)(移送清单附后)以备查。
五、代开发票一律使用七联版电脑发票,存根联由代开部门(即市局征管科)留存。
六、月终后3日内,市局征管科应将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反馈给代开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将专用发票第五联、《申请书》第三联退给税务征收机关,同时,税务征收机关在《移送清单》上签收。
七、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