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95号
颁布时间:1994-04-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发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检查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检查力量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省局明确,以检察室为主抓好重大要案的查处;以稽查队为主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检查;以发票管理站为主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以征管部门为主,税政部门配合抓好用票单位填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日常检查。
二、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尽快配备传真机,以便交叉传递检查,及时核对发票。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专人负责发票信息的传递处理工作。
三、认真做好发票的鉴别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印制全国已作统一规定,但4月1日以前,部分省市未使用防伪专用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全国已统一使用防伪专用纸(涂炭、压感、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该种纸有棱形水印、棱形水印中间有“SW”水印字样。各地在发票检查中,要掌握上述特征,提高发票真伪的鉴别能力。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以及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可将其传真或函寄到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凡4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
四、认真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3月30日召开的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精神,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密切联系,加强配合,及时查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案件,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从快从重处罚,惩一儆百,以确保新税制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4月份对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具、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二季度集中力量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斗争,要做到边检查,边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请各地将检查情况于7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