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6]129号
颁布时间:1996-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1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第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