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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落实好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治税。国税机关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征管,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生猪的税收政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税、摊派或变相摊派税款,严禁擅自改变纳税环节。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针对当前情况,调查摸清本地区生猪税收管理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生严格执行票款结报缴销制度,不得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税款或将税款存入部门经费帐户和个人储蓄存款帐户。

  五、规范委托代征管理。我省国税机关对生猪增值税普遍采取委托代征办法,但在委托代征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按规定条  件和程序确定委托代征单位和人员,疏于管理和监督。为此,各单位要严格审核受托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和条  件,要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要严格委托代征的审批权限,严禁层层下放委托代征权限。省局明确,今后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必须由县以上国税局审核批准。

  六、要按照科技加管理方针,积极探索信息化等现代手段在生猪税收管理中的运用,加强对生猪税源和征收情况的监控,提高征管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七、在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凡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国税发[2002]117号)等文件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生猪增值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及时纠正和整改所存在的自作主张、自定办法、违背税法、违背程序等问题。省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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