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4]15号
颁布时间:1994-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23号文(国税明电[1994]23号)件规定(原市局税征[1994]12号转发),按不含税销售额依6%征收率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不含税销售额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凡擅自超越权限,自行变通的,应一律予以纠正。
二、除由税务所按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税务所(包括外省市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凡一般纳税人收到的不按上述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废票处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入进项税额抵扣税款。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