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9]554号
颁布时间:1999-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堵塞专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防止专用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新办企业凡不符合下列条 件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新办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 件为:
1、按现行税法规定设置“应交税金”帐及其明细帐,能真实反映本企业应交增值税的有关资料。
2、商业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设置“库存商品”帐及其明细帐,能真实反映本企业商品的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资料;工业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设置“材料采购、产成品”帐及其明细帐,能真实反映本企业材料或产品的购进、生产、销售、库存等有关资料。
3、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和保险柜存放专用发票;4、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和生产经营规模,预计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符合上述条 件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其领用的专用发票不再实行代管监开、开票时不得预征税款。一年后如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二、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新办企业,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其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
国税局批准后,可由主管国税局按商业企业4%征收率、工业企业6%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
三、各地必须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认真执行专用发票验旧换新和定期缴销制度。领购新票必须缴销旧票,旧票应定期缴销,定期缴销期限为两个月。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