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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4]57号

颁布时间:2004-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失控发票信息是金税工程防伪机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系统有效运行的重要数据来源,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各级国税机关提高金税工程系统运行效率、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我市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由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处理的规程制定、组织管理;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技术维护。

  三、凡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列入增值税失控发票范围。

  (一)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防伪税按企业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仍未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完成纳税申报的已领购未申报专用发票;

  (三)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已领购未申报的专用发票;

  (四)其它经市局同意转为失控处理的专用发票。

  四、我市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的采集工作暂由各单位税政(管)科设立专人负责。

  各单位在发现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况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将应列入的增值税失控发票与该企业专用发票实际领购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税政(管)科进行登记。

  增值税失控发票的批准登记,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工作日,下同)完成。

  五、各单位对已采集的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因各种原因需撤销的,应向市局报送本单位盖章的撤销失控发票书面申请,经市局审批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核撤销。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必须扣留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出具扣留文书和《认证结果通知书》;征收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已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妥善保管,待主管国税机关对该份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的税务处理意见下达企业时一并退还,并收回扣留文书。

  (一)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直接认证的,认证子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当即扣留其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征收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每日对前1个工作日接收的认证结果进行查询,凡发现认证结果比对为“认证时失控发票”(纳税人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认证的)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应于当日通知纳税人在2日内将该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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