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5]5号
颁布时间:1995-05-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92号《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废止)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范围。
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2号)附件所列天津市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经批准可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享受返还50%的照顾。
二、(已废止)需说明的问题。
凡申请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自发文之日起,对新产品必须单独核算其销项和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执行先征后返政策。1994年已享受过市财政局“困难减免税”返还的,依以下原则办理:
(一)企业1994年上交的增值税超过1993年实际上交增值税加自然增长10.4%(以下简称1994年实际上交基数)的部分,如果市财政局已按“困难减免税”全部返还,对其铸锻件产品1994年已交纳的增值税不再办理财政返还。
(二)企业1994年上交的增值税减除1994年实际上交基数,再减除已由市财政局按“困难减免”返还增值税后的余额(以上简称“净增长额”),如大于铸锻件产品应返还的增值税额,可按规定办理财政返还。如1994年增值税“净增长额”小于铸锻件产品应返还的增值税额可按“净增长额”办理财政返还。
三、审批退付程序。
(一)申请办理铸锻件产品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企业,需按规定分年度填报《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天津市企业铸、锻件“先征后返”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附全年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先送交负责征收管理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企业申请退付的税款是否全部入库。并在“申请书”和“申报表”的“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后,报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书”第四联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留存备查。
(二)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上报的企业申请“先征后返”
资料进行政策审核,审核后在“申报表”的“市国税局审核意见”栏签注退付意见,送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批。
(三)“专员办”对申请“先征后返”企业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各支库据此办理返还手续。
四、本通知请转知有关企业执行。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