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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津国税流[2002]35号

颁布时间:2002-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津国税流[2009]1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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