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6]364号
颁布时间:1996-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鉴于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使用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与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统一加盖“发票专用章 ”和“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不再使用“财务专用章 ”。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后,必须同时使用含有新的税务登记号的“销货单位栏戳记”(仍使用蓝色印泥)。
三、一般纳税人在省内进货取得的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省外进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凡加盖“发票专用章 ”或“财务专用章 ”的均可抵扣。
四、“发票专用章 ”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第21页所列式样由各地刻制:“销货单位栏戳记”由各地、市组织刻制,确保1997年1月1日正常使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