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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商场(超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诸国税政[2005]83号

颁布时间:2005-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诸暨市国家税务局

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涉外管理科、计统征收科、纳税评估科、稽查局:

  针对前一阶段管理科及稽查局对我市各商场(超市)增值税税收情况进行的调查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市局特对商场(超市)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及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各科室单位应严格加以落实。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开具问题: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浙国税征[1995]1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单位收购从事农业生产者个人投售的农业产品,可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对于农业产品经营的个人以及农业生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农业产品,收购单位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应由经营人、农业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应从本文下发后,对辖区内所有商场(超市)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和开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和稽核,对从事农业产品经营的个人以及农业生产单位投售给商场(超市)的农产品,商场(超市)如果已经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必须责成并督促商场(超市)将这部份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相应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或在2005年5月20日前补缴入库。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还应并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即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二条一至四款规定,收缴商场(超市)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书面通知计统征收科,对有关商场(超市)停止供应农产品收购发票,待商场(超市)进项税额转出或将税款及罚款补缴入库等整改后再按规定予以购买。

  二、关于商场(超市)出租柜台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商场(超市)将柜台出租或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只向其承租承包者收取租金或承包费,销货款由承租者或承包者自行收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承包人或承租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应从本文下发后,对辖区内所有商场(超市)的出租出包情况作一次全面的自查和稽核,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承租者或承包者,必须督促承租者或承包者在2005年5月20日前按规定计算并补缴全部的应缴未缴增值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同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承租者或承包者,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还应督促承租者或承包者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商场(超市)将柜台出租或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销货款由商场(超市)统一收取的,或者销货款由商场(超市)统一收取扣除一定租费或承包费后返还给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按规定应由商场(超市)统一核算财务,并由商场(超市)申报纳税,所有进项抵扣税凭证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做到账实、账物及账账相符,各项成本及费用列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应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因此,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应从本文下发后,对辖区内商场(超市)中的出租出包情况作一次全面的自查和稽核,对由商场(超市)统一收取销货款或者由商场(超市)统一收取销货款扣除一定租费或承包费后返还给承包人或承租人但商场(超市)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必须督促商场(超市)在2005年5月20日前按规定计算并补缴全部的应缴未缴增值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三、关于商场(超市)增值税进项凭证的取得和抵扣问题:

  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应从本文下发后,对辖区内商场(超市)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和稽核,对不符合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第五条一至十一款及防伪税控认证比对规定的以下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应督促各商场(超市)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或在 2005年5月20日前补缴入库:

  1.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货款金额及实际货物金额必须相符;开票单位与销货单位及收款单位必须一致。

  2.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5.项目填写齐全。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8.字迹清楚。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除上述一至十一款外,对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相符,四小票抵扣凭证必须比对相符。

  四、关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的征税问题:

  (一)对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商场(超市)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应从本文下发后,对辖区内所有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上述收入的税收计核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稽核,对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如果末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的,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应督促各商场(超市)在 2005年5月20日前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或者补缴增值税和相应的滞纳金。

  五、其他要求:

  (-)对商场(超市)不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或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或不按规定补缴税款的,管理科及其他管理单位应建议市局选案办进行进一步稽查。

  (二)管理科及其他有关科室单位应严格及时按上述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抓好实际落实。税政法规科要对管理科及其他有关科室单位上述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实际落实情况在2005年5月25日前进行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市局分管局长。对未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按市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考核和处理。

  附件:商场(超市)税收自查稽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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