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8]533号
颁布时间:1998-10-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高校,各地、市教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由省教委和省国税局联合下达“生产货物有用于教学、科研产品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名单”审批减免增值税,未列入名单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2、小学(含盲、聋、哑特殊学校)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如发生亏损,年底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地、市掌握。
3、校办企业对外购货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校办企业先征后返还增值税政策。
4、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外购原材料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做到先征后退,不得搞“不征不退”和“征了不退”。
三、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认定和年检工作
1、各地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资格审查,并在每年二月和八月集中两次上报办理认定。
2、规范校办企业年检手续,提高年检效率。从98年起“两税”涉及国税的年检,由国税、教育部门两家进行。每年年度终后四个月内各地市应将年检资料统一审核上报(见附表),逾期上报的年检资料一律不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校办企业统一由省国税局、省教委联合下达名单,对未下达名单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增值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各地应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不得认定为校办企业。
五、本通知自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附件1:校办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略);
附件2:生产的货物有用于教学科研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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