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8]210号
颁布时间:1998-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符合(财税字[1997]97号)文的有关条 件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需要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州、市财政局审批。
2、连锁经营企业要求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须由总店将连锁经营的有关资料(如批准其连锁经营的有关文件,连锁经营章 程、协议等)报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审核,再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3、经批准实行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分店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检查,并定期加强与总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联系,确保连锁经营企业税收足额入库。
4、由于纳税地点变化,为保证分店所在地财政利益不受影响,各级国税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跨地区连锁店的增值税纳税变更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年终由国税局、财政部门核对并办理签证,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核定后,统一办理地区间利益转移结算。
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各县之间的转移,由地区财政局、国税局统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