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增字[1996]3号
颁布时间:1996-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据昆明等地国税局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盘盈盘亏以及削价报损商品,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尽一致。经调查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盘亏的商品,经核实,属于正常损失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盘亏商品为纳税人实际盘亏的商品金额,而不是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余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削价商品损失(销售价低于购进价)和商品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限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损失以及在合理损耗范围内的商品损失,均属正常损失,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商品,如重新转为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再转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