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政字[1995]24号 云国税增字[1995]37号
颁布时间:1995-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有关地、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办法按省财政厅云财中企字[1994]17号文规定办理,文中提到的财政部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省财政厅以云财预字[1994]第40号文作了转发。
云南省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