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四季度纳税评估及异常户检查情况的通报

云国税函[2003]194号

颁布时间:2003-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和省局关于对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全省各地国税部门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协作,纳税评估工作有效地促进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现将2002年四季度全省的纳税评估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各地上报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四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及《商贸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我省2002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情况具体为:10月应评估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668户,实际评估户数为666户,占应评估户数的99.70%,评估指标出现异常移交稽查的户数为104户,占实际评估户数的15.57%,稽查查结反馈数为61户。十项分析指标出现异常累计为164户次。

  11月应评估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693户,实际评估户数为668户,占应评估户数的96.39%,评估指标出现异常移交稽查的户数为117户,占实际评估户数的16.88%,稽查查结反馈数为78户。十项分析指标出现异常累计为176户次。

  12月应评估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691户,实际评估户数为684户,占应评估户数的98.99%,评估指标出现异常移交稽查的户数为89户,占实际评估户数的12.88%,稽查查结反馈数为39户。十项分析指标出现异常累计为134户次。

  二、纳税评估异常指标分析

  (一)《分析表》1-2项反映被评估企业申报的销项税额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销项的对比情况。10月这二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21户次,占累计数的12.81%,11月这二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16户次,占累计数的11.94%。产生异常的原因一是部分企业每月的会计核算时间与当月开具报税系统销项税额数据时间上存在差异;二是有个别县烟草公司在调拨烤烟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县公司开具,而税款又由各烟叶站分别缴纳所致;三是部分企业确认销售收入时间(在前)与开具发票时间(在后)不一致;四是个别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作废后仅作手工处理,而在系统中未作作废处理。

  (二)《分析表》第3项反映纳入评估的企业申报的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的税额,与期未未抵扣的防伪税控发票的税额的比对情况。10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2户次,占累计数的1.22%,11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2户次,占累计数的1.44%,12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2户次,占累计数的1.49%。产生异常的原因是企业上报资料时,数据填写不认真,出现错误导致指标异常。

  (三)《分析表》第4-5项反映被评估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与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数的比对情况。10月这二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2户次,占累计数的5.49%,11月这二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7户次,占累计数的3.98%,12月这二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11户次,占累计数的8.21%。产生异常的原因一是企业每月的会计核算时间与当月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税额数据时间不一致;二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填写申报表时计算错误而导致指标发生异常。

  (四)《分析表》第6项反映被评估企业申报的本年累计销售额与上年同期累销售额的比对情况。10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52户次,占累计数的31.71%,11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50户次,占累计数的28.41%,12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年企业有39户次,占累计数的29.10%。产生异常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方式、经营决策、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等因素。

  (五)《分析表》第7项中第(1)小项反映被评估企业税负率与本地区企业平均税负率的变动幅度。10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84户次,占累计数的51.22%,11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93次,占累计数的52.84%,12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65户次,占累计数的48.51%。异常原因主要是企业经营方式、外部环境的影响(如部分企业本季度库存产品增加、卷烟市场销售疲软、农副产品进项税抵扣提高3个百分点等)。

  (六)《分析表》第8-9项指标无异常户数。

  (七)《分析表》第10项指标反映纳税人申报税款与实际入库税款核对的情况。

  10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1户次,占累计数的0.61%,11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企业有1户次,占累计的0.57%,12月这项指标出现异常的企业有1户次,占累计数的0.75%。异常原因为企业资金周转未能及时实现税款入库,评估发现后已通知企业办理延期纳税款手续。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一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纳税评估工作已初见成效。但根据四季度各地报的《分析表》及综合分析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个别地区仍未认真研究《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对个别指标的理解和填写仍然不对;二是分析报告中未反映稽查部门反馈的查实问题户数。针对以上问题,省局再次明确如下,对不按要求填写《分析表》及上报有关内容的地区,省局将通报全省。

  (一)“税负率”的参考值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确定,确定不符合实际的应及时调整。

  (二)《商贸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分析表》第7项“7、税负率”一栏不填写有关数据。

  (三)《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中第7项“(2)企业税负率”的评估值为按企业税负率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数据,参考值为地、州、市局流转税部门确定的企业税负率,该项的“是否异常”栏不填列,因此在《商贸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分析表》第7项“(2)企业税负率”一栏就不应有异常户。

  (四)综合分析报告中应反映稽查部门反馈的查实问题户数。

  总之,2003年,各地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始终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加强征管基础建设、提高增值税管理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监控,使纳税评估工作在今后的增值税管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