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字[1996]6号

颁布时间:1996-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是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州、市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领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及时传递信息。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要及时开具“专用缴款书”,以利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坚决不予开具。

  三、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工作。计会、税政、征管部门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四、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辖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进行调查摸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财务制度健全,货源真实,能够按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确定为该地区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的单位,于4月10日前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后,方可办理开具“专用缴款书”的手续。各级负责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管理的国税征税机关要加强对这部分企业的征收管理。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