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8]127号
颁布时间:1998-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省局辽国税发[1994]22号、辽国税一[1995]53号文件执行。
二、对复混肥的免税应严格按成本比例法掌握,并进行认真审核后,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