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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的组织收入若干措施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252号

颁布时间:1998-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省局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收入工作会议精神,响应市局"决战四季度,坚决完成收入任务"的号令,市局本着"从管理要税收,以政策保任务"的指导思想,提出两级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收入任务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局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沈阳市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收入的若干措施

  一、积极配合市局主体战役任务的完成。在"压欠查补"保收入过程中,各级增值税管理部门要深入科、所第一线,既要从政策指导上帮助一线稽查干部尽快落实政策认定工作,又要运用税收政策积极引导稽查方向,做到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上有所突破。市局认为当前各局在抓大户的同时,要把外地驻沈经营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并注重掌握两者政策上的界线;加大对转制企业的税收检查,防止形成新的管理热点;在铝合金门窗、进口货物、旧货、异地经营以及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征收的行业中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为确保压欠指标工作的完成,市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1.本季度期初存货税金抵扣工作,将集中办理完成压欠指标企业的抵扣工作,停止办理除指令性抵扣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抵扣审批工作。

  2.对有欠税的民政、校办企业,停止办理民政、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工作。

  3.在十二月份集中办理以税还贷时,对完不成清欠指标的企业,不办理以税还贷审批手续。

  3.年底前,凡有欠税的A型一般纳税人,在明年一律取消A型资格,并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三、重点加强对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工作,在管理措施上,要实现以下突破。

  1.在纳税异常户管理上,要有突破。市局决定对B型、C型一般纳税人,凡今年平均增值税税负不到1%的,明年一律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增值税税负达到1%的,但销售额比同期或前期下降的B型、C型一般纳税人,凡有直接收取现金行为的,各分局可以核定销售额。

  2.在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上要有突破。市局决定,从本措施下发之日起,新办企业在申请临时一般纳税人时,其合计核算情况要委托会计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凡认定审批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必须在防伪税控和监开代管中任选其中一项对其进行管理,否则不准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3.在税款抵扣方面要有突破。从十一月一日起,对未实行防伪税控的B型、C型一般纳税人,付款凭证取消现金付款方式,即商业企业购进货物,用现金支付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不予以抵扣,直至企业实行防伪税控为止。

  4.在小规模纳税人定额管理上要有所突破。在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建账基础上,要普遍调高营业额,其定额要普遍调高20%。对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增值税比划转前下降的一律实行定额征收,并使其定额征收的税负与同等规模的原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当。

  四、围绕全省组织收入会议精神,抓好以下两项工作的落实

  1.切实做好对商业企业划转后收入变化的跟踪分析工作,把情况摸清楚,以划转后的较大型商业企业为突破口,实行进店核实,实施审计型检查。必要时可实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的试点工作。

  2.要进一步落实运费抵扣率下调政策。

  五、市局要求全市各级增值税管理部门,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认真组织对以上各项措施的落实,并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完成省局确定的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保证的五个百分点的税收任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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