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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36号

颁布时间:1999-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已以鲁国税流[1999]12号文转发给你们,为适应我省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市、地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表样统一印制管理,于1999年7月1日起纳税人正式启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同时停止使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应由纳税人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全份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并做到填开规范、内容真实、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四、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是保证增值税税制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对培训工作应分别国税部门和纳税企业两部分进行,各地要在6月底以前对纳税单位的办税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备查资料”中加“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运费普通发票”(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三项。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对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需要确定。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局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如果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超过三项的,应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填报,但必须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货物分类口径填列“货物清单”。

  七、《货物清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确定和印制,并向纳税人提出具体的填报要求。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录入器电子申报方式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87号通知及省局补充规定执行;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6月底前省局将完成防伪税控系统和征管软件接口问题。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信息中心、征管等部门的协调,确保把此项工作做好。

  九、有关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税款缴纳”项中的指标内容全部不涉及查补的税款。

  2、本申报表中第30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为上期申报的第33项的数,包括新欠和陈欠税款。

  3、申报表第31项“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所属期内缴纳的除查补之外的税款,含清理的陈欠、新欠、本期应纳税额预缴的税款。

  4、申报表第34项“欠缴税额”为34=33-35,如33-35<0(多缴)则34=0

  5、申报表中“本年累计数”含上年12月份实现的数据。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销项”栏中的“销售额”本月数与“税额”本月数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销项发票”栏中的“金额”与“税额”完全一致。实行“分期收款”结算的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分次开具发票。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销项发票”所有栏次中的“金额”,都是不含税金额。

  8、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内容,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销项发票”空白栏内填写。

  十、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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