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云国税函[1997]222号

颁布时间:1997-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对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印有地、州、市简称的[1994]30号和[1994]66号专用发票)进行认真清理,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尽量供应用户使用此版本专用发票,力争把作废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