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7]183号
颁布时间:1997-06-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彻底清理,切实掌握各种面额专用发票需用数量。对千万元版,百万元版的专用发票以及除正常需用量外剩余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要改版使用。
二、各地、州、市国税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大面额专用发票改版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和专用发票安全。改版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改版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局。这次改版的专用发票,改版费按每本1.00元计算,在上交省局的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中扣除。
三、我省大面额专用发票改版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5]33号)、(国税明电[1995]49号)(附后)和(国税明电[1996]45号)文件(省国税局分别以云国税征字[1995]45号、省国税局1995年10月17日内部传真电报和云国税征字[1996]42号文件转发各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