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6]120号
颁布时间:1996-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重庆、成都、德阳、绵阳、自贡、南充、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1994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西南石油地质局生产、经营、核算的实际情况,我局下发了《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西南石油地质局征税问题的批复》(川税发[1994]6l号)。该文下发执行后,对在西南石油地质局系统推行新税制,规范税收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由于我局对四川石油管理局的征税办法作了调整,为统一我省对石油、天然气产品的征税办法,根据全省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经研究,对西南石油地质局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下同)和成品油货物销售的应纳增值税,实行产、销各环节预征,西南石油地质局统一清缴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天然气的开采环节:按井口当期的产量,依核定的预征税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天然气开采的预征税额=井口工业产气量×预征税额
(二)原油开采环节:按井口当期的原油产量,依核定的预征税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油开采的预征税额=井口工业产油量×预征税额
(三)天然气销售(管输)环节:按所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天然气销售预征税额=天然气的销售额×预征率
(四)成品油销售环节:按当期成品油的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成品油销售的预征税额一成品油的销售额×预征税率。
(五)西南石油地质局依据该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生产和销售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2、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一∑产销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
如西南石油地质局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产销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六)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预征额(率)暂核定为:
1、天然气开采环节预征税额为每千立方米7元;
2、原油开采环节预征税额每吨为30元,
3、天然气销售(管输)环节的预征率为6‰;
4、成品油销售环节的预征率为6%。
(七)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的申报和解缴。
1、预征税额的申报和解缴:西南石油地葳局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单位,应按其当期生产、铱售的油、气量和实现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填写《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于次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表式附后)一式四份,两份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份报西南石油地质局计财处,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
2、进项、销项税额的审核:各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单位应按月填写《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表式附后),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初步审核签章后,报送西南石油地质局作为其计算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各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单位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附表和附报资料:
(1)附表:
附表1: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表2: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2)附报资料:
a、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c、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d、近输发票复印件(票面金额在l000元以上的);
e、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第四条附报资料报送要求的有关规定办理。
4、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的汇总申报和解缴:西南石油地质局按规定的纳税期汇总本局天然气、原油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填写《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汇总申报表》(表式附后),并附上各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单位报送的《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微蔹计表》,于次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西南石油地质局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是否汇总报送本条所述附报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八)为了简化西南石油地质局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西南石油地质局内部各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互供用于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生产的应税货物(自产原油成品油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对自产的原油、成品油,应按预征税额(率)在当地征收增值税。
以上互供行为均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开具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西南石油地质局内部产品(劳务)结算证》。
二、为便于税收征管,有利于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对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的征管,在同一县(市)应采取集中征收管理的方式。
三、西南石油地质局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
四、各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如实填报《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如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发现有虚增进项或少计销项的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以及所属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汇总申报表》、《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及其附表时,有责任向各生产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有关单位和产销地国税机关询问索取相关资料,各产销地及国税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
六、西南石油地质局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的纳税期按时向有关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逾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七、《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汇总申报表》、《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和《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监制。西南石油地质局印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西南石汕地质局共同管理。
八、本规定自1996年1月1口起实行。
九、本规定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原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发(L994)61号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填表说明附件
2:《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
附件3:《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汇总申报表》
附件4:《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
附件5:《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件6:《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附件1:填 表 说 明
一、《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1、本表仅限于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凝析油)和成品油的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天然气、原油(凝析油)和成品油增值税预征税额时填报。
2、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国税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3、本表“应税项目”栏,按天然气井口、天然气销售(管输)、原油(凝析油)和成品油等项目分别填列。
4、“销售额”栏填写不含税的销售额,包括各种价外费用。
二、《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汇总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1、本表只限西南石油地质局向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时填报。
2、“本期产销环节预征税额”栏填写局属各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产、销警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的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预征税额的申报数。
3、“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栏不包括各预征环节的欠税金额。
4、本表其他各栏的填写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表要求和说明办理。
三、《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表说明
1、《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分为《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二类。西南石油地质局各单位使用该表登记专用发票时,应在“普通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登记普通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 、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2、“填报单位”栏填写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各单位名称。
3、《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各栏的填报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报要求和填表说明办理。
4、考虑到西南石油地质局的具体情况,对《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列,均可实行按整本汇总数(不足整本的按已填开的有效份数汇总)填列。
四、《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的填表说明
1、《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分为《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三类。西南石油地质局各单位使用该表登记进项专用发票时,应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上划线,表示该表为《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登记运输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收购凭证”上划线,表示该表为《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登记收购凭证时,应在“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2、“填报单位”栏填写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各单位名称。
3、《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各栏的填报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和《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的填报要求和填表说明办理。
4、考虑到西南石油地质局的具体情况,对《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的填列,均可实行按整本汇总数(按规定要求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按实际装订)填列。
五、《石油企业增值税进硬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与附表1、附表2之间的逻辑关系
(1)《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的“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数应等于附表1即《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和不开发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三者之和。
(2)《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合计数应等于附表2即《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和收购凭证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