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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346号

颁布时间:1996-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并加强与法院的联系配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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