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流字[1995]52号
颁布时间:1995-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通知”称: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本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