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9]71号
颁布时间:1999-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社会保障三项标准调整情况,并结合我省地域辽阔且经济状况很不平衡的实际,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全省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人销售额的起征点(以下简称“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
一、全省新的增值税起征点,采取省局规定幅度,授权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做具体调整的办法。其幅度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60元。
二、各地具体的增值税起征点由各市、地、州国税局确定后,于2000年1月底前,报省局备案。各市、地、州国税局不得再下放此项权力。
三、新的起征点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