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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22号

颁布时间:1997-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必须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将经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制度中所附表格由区局统一印制。

  请各地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试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组织及主要职责

  (一)管理组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分级负责,实行定部门、定人员的专项管理,并按其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组织上保证专用发票的安全可靠。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管理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对其所管的专用发票及帐物在主管业务局长的监督下,由移交人相接收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票帐无误后,造册移交、相互签字益章 ,方可离岗,以保证专用发票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

  (二)管理职责

  1、负责专用发票使用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按期上报专用发票年度、季度用员计划和规定的其他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2、安全运送、存储、调拨、发售专用发票。

  3、及时按专用发票票款结算办法办理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工作。

  4、组织并进行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

  5、同公、检、法等部门相互配合,保持经常性联系,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6、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和企业发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二)县(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州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州市级国税局。

  (三)地州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自治区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自治区国税局。

  (四)自治区国税局子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州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州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自治区国税局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2、地州市级国税局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对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标准的计划相符。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县(市)级国税局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求进行验收:

  (1)采取抽检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4、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收缴、封存、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6、填写《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7、各级国税局须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二)专用发票的调拨

  1、上级国税局向下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附件二),同时收取专用发票票款。

  2、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调拨后,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3、调拨量一般按计划以一个季度或半年用量为限。

  4、调拨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交上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会计记帐,第二联交上级国税局专用发票库房的管票员记帐,第三联交下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会计记帐,第四联交下级国税局专用发票库房的管票员记帐。

  (三)专用发票的盘存

  1、各级国税局对所属库存的专用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制度。

  2、上级国税局应对下级国税局的专用发票盘存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

  3、自治区和地州市级国税局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盘存,县(市)级国税局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盘存,每次盘存的同时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附件三)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国税局应不定期进行盘存。

  (四)专用发票的销毁

  1、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各级国税局发现专用发票有质量问题,应将其封存,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由自治区国税局与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共同进行质量认证后,统一进行销毁。

  (2)对换版后,尚未使用的已经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3)对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4)对改版后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5)对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6)对突发性事件个因不可抗拒因素,危及专用发票安全时,就地进行销毁,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2、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个,除(6)外,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征收机关逐份审核加盖“作废”章 后,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处,按“√”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的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个、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五)专用发票的存储安全管理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国税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并具有“防盗、防火、防水、防蛀、防潮”的措施。

  (3)库房内配备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2.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 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配备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3、各级国税局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库房管理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履行进出库手续,不允许一人管库或将库房钥匙转交他人代管。

  (3)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4)专用发票的陈列要整齐规范,做到分门别类,按顺序号存放,粘贴标签,便于核对盘库。

  (5)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四、专用发票的运输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对运输专用发票人员、车号、路线、时间等应当注意保密,并要有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各地、州、市国税局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置专用运输车辆,有相应封闭的防护设施,并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免检证”,具体负责本地区到自治区国税局调拨及向所属县(市)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的运输工作。

  (三)严禁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为图方便,省时间而轻率盲从地带票、运票。

  (四)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押运途中不许随便停靠或让无关人员搭车。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必须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武装押运及相应的保卫措施,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五、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帐薄。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附件四)

  2、领购薄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薄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薄: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薄,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薄,同时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并依次编写领购薄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薄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薄,重新核发领购薄。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薄。

  (二)专用发票的发售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薄。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要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剩余部分剪角作废。

  (5)税务机关在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的专用发票以及专用发票封面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后,退交纳税人保存。纳税人对退回的存根联要实行档案化管理,保存期限同会计资料。

  2、供新

  (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薄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按时申报纳税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的票款结算办法,对纳税人按每季度发票需用量收取发票预付票款,不得借机超用量向纳税人收取票款,以保证专用发票的合理储备与正常供应。

  (4)税务机关收取发票预付票款,要一次性开具收据,并将票款专户存入银行,不得挪作他用。发票管理部门要设立发票预付票款总账和明细帐,按次依发售量核减“发票预付票款”,并定期(每季度一次)与纳税人清帐核对。

  3、限量供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限量供应一本专用发票,最多不超过两本。凡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两本以上的,须经售票的税务机关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4、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国税局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凡未加盖上述内容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企业使用。

  5、根据专用发票发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帐》(附件八)和纳税人领购薄,按日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附件九)。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注销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薄。

  1、在纳税入领购专用发票前,国税局应按规定检查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经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2、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对按照规定收缴纳税入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3、对于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在按照规定给予纳税人处罚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予以注销,并将这部分发票登记上报,由地、州、市级国税局汇总录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

  (四)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

  1、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附件十)应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税局。

  (1)县(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地州市级国税局。

  (2)地州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自治区国税局。

  3、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六、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价格

  1、自治区国税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的票款结算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确定。

  2、各地州市级国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的票款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确定。

  3、地州市级国税局与各县(市)级国税局的票款结算价格由地州市级国税局确定。

  4、合法出售给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零售价格由自治区国税局报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执行。

  (二)专用发票票款的结算方法和时间

  1、一九九六年度(含)以前的专用发票票款根据出售给纳税人的实际发票数量每季度与上一级国税局结算一次。

  2、一九九七年度(含)以后的专用发票票款在各级国税局每一次到上一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的同时进行结算。

  (三)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1、专用发票票款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管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

  级国税局实行分级核算的原则。

  2、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用发票管理部门专人、专户管理,由会计、出纳分工负责票款的具体管理,要求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

  3、各级国税局按照票款结算办法及时办理各地票款的缴款入帐并在规定期限内与银行对帐。

  4、各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及时反映票款收支情况,一般性支出应由经办人在完成工作后三日内向会计报销(帐),不得长期挂帐。

  5、各级国税局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帐薄要完整,手续要齐全。

  (四)专用发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1、各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费的支出,要严格审批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检查和监督。

  2、用于专用发票库房建设、维修及仓储设施条 件的改善。

  3、用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所需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的购置。

  4、用于运送专用发票所需零星费用及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岗位补贴等。

  (五)关于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改千元版、百元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近来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我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票只准许将大面额版发票改为万元版使用,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能否改为干元版和百元版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明电[1995]49号规定,经区局研究,决定在全区进行千元版和百元版的改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根据需要将现有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使用,改版后的干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我区统一从1997年6月20日起开始启用。

  二、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办法:

  1、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右边号码上方空白处加盖全国统一戳记。

  2、全国统一戳记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

  (1) 规格:40MM×10MM(2)字体:宋体(3)字号:大写为三号字,小写为五号字(4)颜色:大红色(5)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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